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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第 6 條
前條營運計畫書之項目如下:
一、申請單位。
二、市場調查及評估。
三、計畫目標。
四、服務規章及工作規則。
五、庇護就業者之障別、人數及資格。
六、工作內容及作業流程。
七、經營管理方式。
八、工場位置及配置。
九、庇護就業者就業之規劃及輔導。
十、獎勵金或報酬發放制度。
十一、行銷計畫。
十二、預期營運績效。
十三、工場設備及相關設施。
十四、經費收支概算表。
十五、人員配置情形。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營運計畫於籌設許可後變更者,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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