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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失業勞工全民健康保險費作業要點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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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失業勞工健保費之補助標準,以其改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條第一項
    第六款第二目身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時,補助其百分之三十之健保費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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