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書單領發使用須知 (民國 104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6
六、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醫療書單時,須注意被保險人資格須符合下列
    條件: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需門診或住院者。 
(二)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
      年內,因同一職業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需門診或住院者。 
(三)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於退保後依「被裁減
      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或「職業災害勞
      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期間,
      因同一職業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需門診或住院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