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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病診療醫師領取及開具勞工保險職業病門診單作業要點
(民國 89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6
六 職業病診療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後,應依勞工保險職業災害醫療給 付相關規定收治病患及申報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