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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6
六、機關對同一公共工程,依不同標的分別辦理採購時,其工程職業安全 衛生設施之保養維修事項,應於招標文件及契約規定據以執行,並得 由機關指定廠商負責主辦,所需費用由相關廠商共同分攤。
法規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0)
相關法條(0)
歷史法條(1)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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