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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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6 條
相關專業團體、機關(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技能檢定職類開發與調
整建議案。
前項建議案應包括開發職類名稱、開發理由、預期效益、就業市場人力供
需狀況、職類工作範圍與主要工作項目等書面資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查目前職業訓練單位除民間單位依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外,尚包含政府機關設置之
訓練單位(如法務部矯正署、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等均屬「機關」性質)
,爰配合將機構修正為機關(構),以符合現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