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專業團體、機關(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技能檢定職類開發與調 整建議案。 前項建議案應包括開發職類名稱、開發理由、預期效益、就業市場人力供 需狀況、職類工作範圍與主要工作項目等書面資料。
查目前職業訓練單位除民間單位依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外,尚包含政府機關設置之 訓練單位(如法務部矯正署、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等均屬「機關」性質) ,爰配合將機構修正為機關(構),以符合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