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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第 6 條
外國人受聘僱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除本法或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雇主應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前,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提審查意見
。
雇主聘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外國人從事工作前,應核對
外國人之外僑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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