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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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為解決國內產業人才短缺,並留用在我國工作達一定年資,且具有熟練技術之外
國人(以下簡稱資深外國人)及我國高等教育培育副學士以上僑外生,經行政院
一百十一年二月十七日核定「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在不影響國人就業
權益及薪資條件下,以本法第四十六款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其他因工作性質
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
管機關專案核定者」,由符合資格之雇主申請聘僱資深外國人及僑外生在我國從
事中階技術工作。
三、依行政院核定「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中階技術工作開放類別,限海洋
漁撈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限蘭花、蕈菇、蔬
菜,不含屠宰業、魚塭養殖、畜牧工作及禽畜糞堆肥)、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
護工作,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重點產業工作。未來如有新
增其他產業,將續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次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中華民國
職業標準分類」,體力工屬第一技術層次,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農
林漁牧生產工作、個人健康照顧工作均屬第二技術層次,為明確定義中階技術開
放範圍及工作內容,爰增訂第三款規定。
四、現行條文第三款移列至第四款。
- 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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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部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六日「研議留用外國技術人力工作小組」第五次會議,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提案因國人普遍忌諱殺生,從事屠宰工作意願極低,以及少子化使本
國勞工縮減等因素,致屠宰業招募本國勞工困難,且國人對於肉品消費需求逐年增加
,我國設立之屠宰場數量隨之增多,並為強化及提升屠宰場自主衛生管理與國產肉品
國際競爭力,推動屠宰場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 ,爰屠宰場除人力需求增
加外,具備屠宰相關專業技術亦相當重要,經決議同意將屠宰業納入中階技術工作範
圍,爰增列第三款第六目,現行第三款第六目至第八目移列至第七目至第九目。
-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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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政策小組)一百十二年三月六日第三
十五次會議結論,同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案調整農糧工作包括「蔬菜產業」工作類
別申請資格、新增花卉、種苗、果樹、雜糧、特用作物、設施農業等農糧作物種類,
並新增林業工作,考量未來從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之外國人有轉任中階技術
人力需求,爰配合修正第三款第八目規定。
-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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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研議留用外國技術人力工作小組」第六次會議決議,同意
內政部及勞動部提案,開放中階技術一般營造工作,以鼓勵從事公共工程、民間重大
經建工程及一般營造工作之外國人轉任中階技術人力,留用具技術經驗且熟悉我國營
造工程環境之優質勞動力,紓緩整體營造業環境缺工;另為區別現行以承建工程為資
格申請之中階技術營造工作(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等專案)與中階技術一般
營造工作,爰修正第三款第五目規定。
-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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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積極擴大留用僑外生政策,經交通部觀光署評估國內缺乏在旅宿業從事
房務、清潔、訂房、接待或旅宿所屬餐廳外場等工作人才,建議開放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相
關工作,經行政院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旅宿業勞工議題討論會議」決議,開放取得我國
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
二、為明確定義旅宿服務工作開放範圍及工作內容,爰新增第四款規定,原第四款順移至第五款
。
三、第四款之旅宿業所屬餐廳,須為旅宿業者自行設立,不得以出租或合夥或其他第三人參與等
型態經營。
四、舉例說明:旅宿業雇主釋出場地供餐飲集團承租並經營餐廳,則該餐廳非屬第四款規範之範
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