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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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專案核定之工作,其
工作內容如下:
一、雙語翻譯工作:從事本標準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擔任輔導管理之翻譯
    工作。
二、廚師及其相關工作:從事本標準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擔任食物烹調等
    相關之工作。
三、中階技術工作:符合第十四章所定工作年資、技術或薪資,從事下列
    工作:
(一)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在第十條所定漁船或箱網養殖漁業區,從
      事海洋漁撈工作。
(二)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作:在第十五條所定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
      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生活支持、協助及照顧相關工作。
(三)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在第十八條所定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
      病患之個人健康照顧工作。
(四)中階技術製造工作:在第二十四條所定特定製程工廠,從事技藝、
      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工作。
(五)中階技術營造工作:
      1.在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所定工程,從事技藝、機械設備操作
        及組裝工作。
      2.在第四十七條之一所定工程,從事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工
        作。
(六)中階技術屠宰工作:在第四十八條所定場所,從事禽畜卸載、繫留
      、致昏、屠宰、解體及分裝工作。
(七)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在第五十三條所定外展農務服務契約履行
      地,從事農業生產工作。
(八)中階技術農業工作:在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場所,從事農、林、
      牧或養殖漁業工作。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工作場所之中
      階技術工作。
四、旅宿服務工作: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
    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以下簡稱畢業僑外生),在合法之觀光旅館、旅
    館及民宿內,從事房務、清潔、訂房、接待或其經營之所屬餐廳外場
    等工作。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工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解決國內產業人才短缺,並留用在我國工作達一定年資,且具有熟練技術之外
    國人(以下簡稱資深外國人)及我國高等教育培育副學士以上僑外生,經行政院
    一百十一年二月十七日核定「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在不影響國人就業
    權益及薪資條件下,以本法第四十六款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其他因工作性質
    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
    管機關專案核定者」,由符合資格之雇主申請聘僱資深外國人及僑外生在我國從
    事中階技術工作。
三、依行政院核定「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中階技術工作開放類別,限海洋
    漁撈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限蘭花、蕈菇、蔬
    菜,不含屠宰業、魚塭養殖、畜牧工作及禽畜糞堆肥)、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
    護工作,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重點產業工作。未來如有新
    增其他產業,將續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次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中華民國
    職業標準分類」,體力工屬第一技術層次,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農
    林漁牧生產工作、個人健康照顧工作均屬第二技術層次,為明確定義中階技術開
    放範圍及工作內容,爰增訂第三款規定。
四、現行條文第三款移列至第四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
依勞動部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六日「研議留用外國技術人力工作小組」第五次會議,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提案因國人普遍忌諱殺生,從事屠宰工作意願極低,以及少子化使本
國勞工縮減等因素,致屠宰業招募本國勞工困難,且國人對於肉品消費需求逐年增加
,我國設立之屠宰場數量隨之增多,並為強化及提升屠宰場自主衛生管理與國產肉品
國際競爭力,推動屠宰場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 ,爰屠宰場除人力需求增
加外,具備屠宰相關專業技術亦相當重要,經決議同意將屠宰業納入中階技術工作範
圍,爰增列第三款第六目,現行第三款第六目至第八目移列至第七目至第九目。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政策小組)一百十二年三月六日第三
十五次會議結論,同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案調整農糧工作包括「蔬菜產業」工作類
別申請資格、新增花卉、種苗、果樹、雜糧、特用作物、設施農業等農糧作物種類,
並新增林業工作,考量未來從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之外國人有轉任中階技術
人力需求,爰配合修正第三款第八目規定。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依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研議留用外國技術人力工作小組」第六次會議決議,同意
內政部及勞動部提案,開放中階技術一般營造工作,以鼓勵從事公共工程、民間重大
經建工程及一般營造工作之外國人轉任中階技術人力,留用具技術經驗且熟悉我國營
造工程環境之優質勞動力,紓緩整體營造業環境缺工;另為區別現行以承建工程為資
格申請之中階技術營造工作(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等專案)與中階技術一般
營造工作,爰修正第三款第五目規定。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一、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積極擴大留用僑外生政策,經交通部觀光署評估國內缺乏在旅宿業從事
    房務、清潔、訂房、接待或旅宿所屬餐廳外場等工作人才,建議開放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相
    關工作,經行政院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旅宿業勞工議題討論會議」決議,開放取得我國
    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
二、為明確定義旅宿服務工作開放範圍及工作內容,爰新增第四款規定,原第四款順移至第五款
    。
三、第四款之旅宿業所屬餐廳,須為旅宿業者自行設立,不得以出租或合夥或其他第三人參與等
    型態經營。
四、舉例說明:旅宿業雇主釋出場地供餐飲集團承租並經營餐廳,則該餐廳非屬第四款規範之範
    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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