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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協助企業延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經中央主
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其依第五條第二款聘僱之
外國人,得不受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限制。
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屬具創新能力之新創
事業者,其依第五條第四款聘僱之外國人,得不受五年以上相關經驗之限
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配合本次修正新增第五條之一,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一、為使條文更臻明確,明確列出不受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限制等文字。
二、為因應網路世代來臨,全球經濟變化快速,使年輕創業家日漸增加,各國亦爭相
    競逐人才,為使我國成為創業者基地,行政院於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九日核定「創
    業拔萃方案」,以「創新創業」為主題,積極排除各類法規障礙,研提創新創業
    認定原則,供相關部會鬆綁法規之參考,爰明定「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
    則」,即事業係依我國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未滿五年,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已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二)已登錄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者。(三)申請取得我國發明專利權、
    或經我國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讓與或授權實施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
    記者。(四)已進駐行政院核定之國際新創園區、經濟部直營、合作之育成機構
    ,以及獲得近三年評鑑優良之育成機構。(五)申請事業或其負責人曾參加國內
    、外具代表性之創業及設計競賽獲獎者。
三、為利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進用人才彈性,協助聘僱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並具
    相關經驗但未滿五年之人才,爰增列第二項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聘僱之外國人
    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後,得不受五年以上相關經
驗限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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