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直接加熱之穀物乾燥器依下列規定: (一) 儘可能設於穀倉外。 (二) 設於穀倉內者應有火災與爆炸系統之防護。 (三) 設於穀倉內而與其他設備隔離者,至少應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建築 。 (四) 設置自動控制設備,於能源故障、燃燒困難或空氣排放管風扇受阻 時能切幾燃料供應,乾燥部份排氣管之溫度過分升高時應立即停止 穀物之輸入。 (五) 乾燥器以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其蒸發器應設於距乾燥器至少三公 尺處,氣體管線應有防止機械損傷之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