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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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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時,應派員擔位專責訓練輔導員,負責辦理下列事
    項,並予以記錄備查:
 (一) 查察受到學員到課情形,辦理簽到,點名事項。
 (二) 維持上課秩序。
 (三) 通知缺課者補足法定課程及時數;對缺課時數達全課程時數五分之
      一以上者,通知其退訓。
 (四) 注意安全衛生。
 (五) 調課或代課必要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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