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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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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津貼領取者有不實領取、溢領或經原發給津貼單位撤銷、廢止、終止
    津貼給付時,應繳回已領取之生活津貼,並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有
    關單位 (中央主管機關、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委訓單位) 查核津貼執
    行情形 (依據本辦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