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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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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訓練經費 
一、訓練經費編列標準 
(一)各班訓練經費依學雜費、材料費、教師鐘點費、學員勞保費及行政
      管理費等項目標準編列,如簽約人數超過二十五人,惟實際開訓人
      數未達二十五人時,其個人每人/時單價應重新計算,並依實際開
      訓人數訓練成本單價計支政府負擔之訓練費用。 
(二)鐘點費:每小時八○○元為原則,如需外聘師資其訓練總時數在一
      二○小時(含)以上者,外聘師資鐘點費每小時最高不得超過一、
      六○○元,且以不超過課程總時數四分之一為原則。課程總時數在
      一二○小時以內之短期訓練班次,不受上述四分之一時數限制,但
      每班次師資個人鐘點不得超過八小時。訓練人數超過二十五人(含
      )以上者,術科得視實際需要,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其鐘點費
      標準以每小時四○○元編列(職訓中心內部老師依公立職業訓練機
      構授課超時及兼課鐘點費發給要點辦理)。 
(三)材料費:參照職訓局訂頒之養成訓練各職類(班)之材料費標準乘
      以 1.3  倍列支;如屬新增辦職類者,參考相關訓練職類之材料費
      標準估列。 
(四)學雜費:以每人每小時十二元標準編列(支用於教材費、講義費、
      印刷裝訂費、文具紙張費、招訓宣導費、學員就業輔導費等)。 
(五)行政管理費:以前三項實際費用總額百分之十五編列(支用於事務
      費、分攤水電費、行政人員加班費、學員輔導活動等與執行訓練計
      畫有關之行政管理費用等)。 
(六)勞保費:比照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受訓學員勞保費標準編列(僅得支
      用於受訓學員投保勞工保險費用)。 
二、訓練經費之負擔原則 
(一)職訓中心負擔百分之五十,合作事業單位與參訓學員共同負擔百分
      之五十;如於職訓中心自辦或掌握用人需求並取得事業單位委託授
      權之其他訓練單位辦理者,則職訓中心負擔百分之六十五,合作事
      業單位與受訓學員共同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二)受訓學員負擔訓練費用額度最高以不超過總訓練費用五分之一為原
      則。 
(三)職訓中心應負擔訓練經費以轄區內每家事業單位同一年度內新台幣
      一○○萬元整為上限;特定對象參訓學員之訓練經費不列計於該額
      度範圍。 
(四)受訓學員如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認定之特定對象資格者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及為急難救助戶、家庭暴力被害人、更
      生保護人身分者,其全部訓練費用,由職訓中心負擔。 
(五)中途離(退)訓者,其訓練費用支給標準,依下列方式核算: 
      1.實際參訓時數不滿二分之一者,支給職訓中心應負擔之個人訓練
        費用之半數。 
      2.實際參訓時數達二分之一(含)以上者,依職訓中心應負擔之個
        人訓練費用全額支給。 
(六)如有特殊情況,依前項經費負擔原則確實無法執行者,得專案報送
      職訓局核定後辦理。 
三、訓練經費撥付與核銷 
    訓練單位應於各該班次結訓後一個月內(年度底辦理班次須於該年度
    結束前)檢具收據或發票、訓練計畫經費表、學員名冊、學員簽到(
    退)表、成績考核表、經費分攤表、勞保加保資料等文件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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