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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方式
 (一) 每年度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視實際需
      要通案發函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各縣 (市) 政府轉知
      轄區內符合補助對象,得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 由本局通案發函相關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單位,得依需求向本局提
      出申請。
 (三) 符合補助對象者,亦得逕向本局提出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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