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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臨時工作津貼作業須知 (民國 88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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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程序: 
 (一) 申請人應檢附書件:
      1.臨時工作申請書(含切結書)一份。
      2.證明文件
      《一》原雇主開具之離職證明書 (應載明離職原因、工作性質、離
            職前一個月之待遇及服務年資)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二》無一定雇主、從事臨時性工作者:由所投保之職業工會或各
            縣市總工會開具證明文件 (應載明失業原因、工作性質、工
            作與加保年資) ,並檢具「退保證明」。
      《三》參加農保者須出具農保卡,並檢具「退保證明」。
      《四》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二) 申請人備妥上述書件後,須親自提出申請。
 (三) 凡符合本實施要點規定之申請人,可逕洽工作場所或居住地所在地
      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各項文件提出申請,受理
      單位按提出申請先後之順序審核之,至額滿為止;再轉送政府或非
      營利機構分派臨時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