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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申請程序:
一、受訓學員於職業訓練開訓後十五日內,直接向在訓之公共職業訓練機
    構或承接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機構提出申請。
二、申請所需表件:
 (一) 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 各一式二份。
 (二) 証明文件:
      1、有一定雇主而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之失業者:
       (1) 受訓前三年內離職之原公司所開立之離職或資遣証明書 (須
            載明離職原因、工作性質、服務起迄日期及累計年資) ;參
            加職業工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由所投保之職業工
            會或各縣市總工會開具「參加職業工會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
            加保證明單」 (須載明投保日期、原工作性質及失業原因)
            。
       (2)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二份。
       (3) 另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間在學
            証明或無工作能力証明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二份或醫
            療証明等相關証明文件影本二份) 。
      2、負擔家計婦女:
       (1) 全戶戶籍謄本二份。
       (2) 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親屬之在學証明或無工作能力証
            明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份或醫療証明等相關証明文件
            影本二份) 。
      3、中高齡者:
       (1)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二份。
       (2) 身分証正反面影印本二份。
       (3) 另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間在學
            証明或無工作能力証明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二份或醫
            療証明等相關証明文件影本二份) 。
       4、身心障礙者:
        (1)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影本二份) 。
        (2)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二份。
        (3) 另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間在學
             証明或無工作能力証明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二份或醫
             療証明等相關証明文件影本二份) 。
       5、原住民:
        (1)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二份 (須有原住民身份之記載
             資料) 。
        (2) 另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間在學
             証明或無工作能力証明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二份或醫
             療証明等相關証明文件影本二份) 。
       6、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1)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二份。
        (2) 低收入戶身分証明文件影本二份。
        (3) 另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間在學
             証明或無工作能力証明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二份或醫
             療証明等相關証明文件影本二份) 。
       7、急難救助戶:
        (1)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二份。
        (2) 鄉鎮 (市) 區公所核發之急難救助証明影本二份。
        (3) 另有扶養親屬者,須檢附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間在學
             証明或無工作能力証明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二份或醫
             療証明等相關証明文件影本二份)。
三、申請人應按規定妥為準備前項第 (二) 款所列表件各一式二份,經承
    辦訓練單位審核無誤後,其中一份留存承辦訓練單位備查,另一份則
    由承辦訓練單位報送其委訓單位之政府機關審查後存查。
四、經辦理職業訓練機構審查申請人資格及申請表件確實無誤後,由各辦
    理職業訓練機構繕造印領清冊一式三份 (格式如附件二) 連同一份証
    明文件 (承辦訓練單位如係政府機關設立者,則學員申請文件審查無
    誤後留存備查,毋須檢送本局) 及使用職訓局所提供之「受訓學員申
    請訓練生活津貼補助管理系統」軟體,將學員資料予以電腦建檔後之
    磁碟片 (規格為 1.44MB)  一片,彙送委訓單位審核無誤後,再由原
    委訓單位彙轉學員印領清冊正本一式二份及學員電腦建檔磁碟片一片
    送職業訓練局核撥訓練生活津貼。
五、經職業訓練局核撥之訓練生活津貼,由辦理訓練機構按月轉發申請人
    ;中途退訓者,則自退訓之當月即不得再領取生活津貼,未發放之生
    活津貼,由各辦理訓練機構繕造退訓學員清冊一式二份 (如附件三)
    並負責繳還職訓局。
六、其未依規定辦理者或有發生冒領、溢領情事者,除予以追繳外,申請
    人或申請單位均須負法律責任;且申請人在二年內不得再申領任何津
    貼,申請單位在未確實改進前則不得再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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