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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求職交通津貼作業須知 (民國 88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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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成果統計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公共職訓機構應將每季執行情形,於各第四個月
    十日前層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