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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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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勞保局應以公開徵求方式,就合於第四點規定之合格業者所提送之經
    營計畫建議書,評審選定受託機構。
    前項經營計畫建議書應載明事項,由勞保局成立評審小組訂定之。評
    審小組成員九人至十一人,除由勞保局指派人員外,應包括勞、資雙
    方代表及專家學者,且三者合計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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