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勞保局應以公開徵求方式,就合於第四點規定之合格業者所提送之經 營計畫建議書,評審選定受託機構。 前項經營計畫建議書應載明事項,由勞保局成立評審小組訂定之。評 審小組成員九人至十一人,除由勞保局指派人員外,應包括勞、資雙 方代表及專家學者,且三者合計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