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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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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勞保局應以公開徵求方式就合於第四點規定之合格業者所提送之經營
    計畫建議書評審選定受託機構。
    前項經營計畫建議書應載明事項,由勞保局成立評審小組訂定之。評
    審小組成員九人至十一人,除由勞保局指派人員外,應包括勞、資雙
    方代表及專家學者,且三者人數合計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受託機構及保管機構之遴選、績效評定及考核管理,得委由投資專業
    顧問公司協助辦理。
    委託經營法律相關業務得聘請專業律師辦理。
    前二項所需之費用應列入委託經營之交易成本。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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