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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技能檢定實施要點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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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定職類、級別及應檢資格:
 (一) 檢定職類及級別: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公告辦理檢
      定職類中之乙級、丙級、單一級為原則。
 (二) 應檢資格:
      1.符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規定資格之國軍人員。
      2.本要點不含甲級檢定。符合甲級檢定資格且欲參加甲級檢定者,
        可逕向省 (市) 各地區就業服務中心報名,參加全國社會青年技
        能檢定。
      3.軍事校院之學歷,均得依教育主管機關之規定比照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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