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6
六、前置作業: 
 (一) 為提升技能檢定之公信力,辦理單位應依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受訓
      學員專案技能檢定委員會」,由單位首長擔任主任委員,下設試務
      組、場地組、總務組、財務組及監察等五組 (其組織大小得依各單
      位編制而調整) ,並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工作手冊及相關作業規定辦
      理專案技能檢定。
 (二) 辦理單位應就受訓學員 (含學、術科免試) 資格負責審核並收繳學
      科報名費、術科測驗費 (法務部、國防部所屬單位除外) ,並繕造
      應檢人員名冊 (如附件一) 。
 (三) 辦理單位應於檢定日前四十天將辦理之職類、級別、人數、日期函
      送主管機關備查並請提供學、術科測驗試題。另財團法人單位應將
      所收繳費用、報繳明細表、經費預算表及領據 (如附件二、三、四
      、五) 併案檢送俾便撥款。
 (四) 主管機關按工作手冊中之「技能檢定題庫管理要點」作業程序抽定
      學科及術科測驗試題,術科試題與前次檢定相同者不再另寄 (函復
      時,僅註明年度、題號) ,學科試題及標準答案於檢定日十天前以
      密件函送辦理單位首長。
 (五) 辦理單位辦理學、術科測驗所需工作人員、場地、機具設備、材料
      ,應按試題規定妥為準備。
 (六) 學、術科測驗試題之印製、彌封、管理及銷燬,均由辦理單位負責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