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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修正)
第 6 條
第三條第二款所稱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指為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復工,提
供工作分析及功能性體能測驗,並進行增進其生心理功能之治療、復健及
訓練。
申請辦理前項工作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
二、置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一人以上。
三、個案管理每月服務量,每四十人置個案管理員一人,不足四十人以四
    十人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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