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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就業協助方案 (民國 96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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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服務項目
一、就業諮詢及就業推介相關資訊與服務
 (一) 設置特別服務窗口:
      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個案管理員,由專人提供就業諮詢、職業
      訓練諮詢、個案管理、推介就業或職業訓練,並提供最新就業機會
      與職業訓練相關訊息。
 (二) 提供就業資訊及印製「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就業服務宣導單」:
      針對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是否可工作、是否需申請工作許可、如何
      獲得就業服務相關資訊、受暴之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是否可免費參
      加訓練等,提供相關資訊,以協助有就業意願及需求之外籍與大陸
      地區配偶順利就業。
 (三) 辦理就業促進研習專班:
      包含就業準備班、求職技巧班等,說明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之相關
      法規、資訊與就業機會,以強化其就業技能及就業準備。
 (四) 針對參加國民學校補習教育、識字教育或職業養成教育等相關研習
      結業之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協助渠等優先就業。
 (五) 加強對業者宣導或協調雇主,以排除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就業障礙
      ,提高雇主僱用意願。
二、提供職業訓練
 (一) 開辦職業訓練專班:
      由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考量服務轄區縣市就業需求,
      並經由地方政府所辦理之生活適應輔導班、教育研習班等活動,掌
      握有參加職業訓練需求之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名冊,辦理適合渠等
      就業之職類專班訓練。
 (二) 補助訓練費用:
      本方案適用對象,得比照一般國民參加本會規劃辦理之各種職業訓
      練,並依相關規定由政府給予訓練費用 50 %至 80 %之補助。
 (三) 免費參加職業訓練:
      1.本方案適用對象中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 (1)  中低收入戶 (申請
        者為全戶家庭總收入每月平均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 1  倍者) 
         (2)  身心障礙者 (3)  負擔家計婦女 (4)  中高齡者 (5)  急
        難救助戶 (6)  家庭暴力被害人,可免費參加本會規劃辦理或補
        助之各種職業訓練。
      2.符合前項條件之一者,得依「職業訓練券實施計畫」發給乙式職
        訓券,免費參加經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評選合格之
        訓練單位辦理之各項職業訓練。
 (四) 協助參加技能檢定:
      參加職業訓練結業後,由承訓單位輔導參加技能檢定,以提升技能
      及求職能力。
三、運用「臨時工作津貼」與「僱用獎助津貼」,協助就業:
    凡失業週期達 12 週以上且經濟條件為中低收入者之外籍與大陸地區
    配偶 (申請者為全戶家庭總收入每月平均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 1
    倍者) ,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未能找到合適之工作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 14 日內推介一般性工作 3  次以上,每次
    應徵須回覆介紹卡,自第 1  次推介日起計算,均未能成功就業者,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無適當就業機會,需運用『臨時工作津貼』
    或『僱用獎助津貼』,以協助其就業。前開兩項津貼說明如下:
 (一) 臨時工作津貼:津貼發給標準為每小時新臺幣 95 元,每月最高發
      給 176  小時,最長以 6  個月為限。
 (二) 僱用獎助津貼: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並經雇主僱用滿 6
      個月後,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月發給雇主新臺幣 5,000  元,最
      長發給 12 個月為限。
四、輔導發展異國文化小額創業,提供創業諮詢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
    理創業研習專班:
 (一) 凡有創業意願者,透過創業諮詢輔導團提供創業前、中、後一對一
      之諮詢服務或創業相關研習課程,協助小額創業者降低創業期間風
      險。
 (二) 已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者, 45 歲以上,可向經濟部申請微型企業創
      業貸款, 45 歲以下,可向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申請青年創業貸
      款。
 (三) 經核貸且符合本會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規定者,本會職業訓練局支付
      承貸金融機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期藉由創業貸款之補助,減輕申
      貸者創業期間利息負擔,促進經濟自主。
 (四) 微型企業創業貸款申貸者僅需負擔利息 3  %,補助貸款額度以新
      臺幣 100  萬元貸款額度為限。補貼期限最長為 6  年。
 (五) 辦理創業研習專班:
      由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考量服務轄區縣市就業及創業
      需求,辦理適合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創業之職類專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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