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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民國 94 年 01 月 25 日訂定)
第 6 條
執行機關於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後,應通知得標廠商。
前項補助經費額度,以每人每小時新臺幣一百元為限。但經執行機關審核
同意者不受額度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