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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修正)
6
六、副訓練師申請升等正訓練師資格審查所送創作發明或著作,由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聘請學者專家三至五人為評審委員,依職業訓練師創作
    發明或著作審查意見表(格式如附表四、附表五)內評分項目及標準
    予以審查,並以半數以上委員評為及格為及格;反之為不及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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