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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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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農 (漁) 民轉業訓用合一職業訓練」之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 由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擴大宣導本計畫「輔助擬僱用農漁民轉業者
      之事業機構提供所僱用之農漁民轉業員工訓用合一職前訓練」之措
      施,加強宣導並輔導求才登記之事業機構優先僱用農漁民轉業求職
      者。
 (二) 本項輔導轉業之訓練計畫,應先完成就業媒合,確認工作所需技能
      後,再採即訓即用方式辦理職業訓練。至暫無適當就業機會者,各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前述 (一) 之說明,持續推介就業,經事
      業機構僱用後,就工作需要再辦理訓用合一職前訓練。
 (三) 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擬僱用農漁民轉業員工之事業機構所提
      之申請案件後 (以職業訓練券方式實施辦理訓練者由就業服務中心
      自行管控,無需轉介) ,轉介至各對應窗口之公共職業訓練中心辦
      理;公共職業訓練中心依據就業服務機構所轉送相關申請表件,逕
      行審復或研訂訓練計畫 (需要時並得協調或輔助申請訓練計畫廠商
      進行訓練計畫調整) ,並副知職訓局、農委會及台灣省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