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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作業要領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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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排監評人員及工作人員:
 (一) 請依術科測驗監評人員資格條件與責任之規定聘請。 
 (二) 監評人員名冊應函請勞工局處核備同意後實施並發給聘書。 
 (三) 試務人員、場地管理人員、服務人員及有關行政人員之設置及其人
      數,由各術科承辦單位視職類性質及需要自行訂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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