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排監評人員及工作人員: (一) 請依術科測驗監評人員資格條件與責任之規定聘請。 (二) 監評人員名冊應函請勞工局處核備同意後實施並發給聘書。 (三) 試務人員、場地管理人員、服務人員及有關行政人員之設置及其人 數,由各術科承辦單位視職類性質及需要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