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之鋼材及其但書規定之材料時,其容許挫曲應 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λ≦Λ 時 σk=1.7{1-(1-θ)(λ/Λ)2}σca/μ λ>Λ 時 σk=0.68θσca/(λ/Λ)2 式中之 σk、σca、θ、λ、Λ 及 μ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σk :容許挫曲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θ:鋼材為0.6,鋁合金為0.4。 λ:有效細長比。 Λ:界限細長比,依下式計算: ┌─── Λ=│π^2E,式中之π、E 及 F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 │θF ┘ π:圓周率。 E :縱彈性係數。 F :取下列任一較小值者: 1.降伏強度或降伏點。 2.抗拉強度除以 1.2。 μ:安全率,依下式計算: 1.鋼材: μ=1.7+0.8(λ/Λ)2 2.鋁合金材料: μ=1.7{0.9+0.6(λ/Λ)} 。但 μ 的數值未超過 1.7 時, 以 1.7 計。
┌─── Λ=│π^2E 界限細長比公式 │─── ,式中之θ誤植為α,爰予修正。 │θ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