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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科技廠房新建工程安全檢查基準 (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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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復工時要求由業主及工程原事業單位聯名檢具復工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向發出停工通知之檢查機構提出復工申請。
    重大職業災害或經檢查機構檢查認有必要重新檢討工法時之復工申請
    ,應要求檢附復工改善計畫書,召開復工審查會議,由業主及工程原
    事業單位連袂出席報告,並作成會議紀錄,再依程序派員至現場實施
    復工檢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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