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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6
六、申請獎助案之審查,應參考下列原則:
 (一) 新開發或調整職類具有創意及就業市場需求者。
 (二) 過去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績效良好者。
 (三) 過去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輔導結訓學員
      之就業率良好者。
 (四) 因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致設備 (設施) 損
      壞不堪使用者。
 (五) 能自籌獎助款金額以上之相對經費者,優先獎助。
 (六) 其他經本局認定有獎助之必要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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