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僱用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之部分,依實際留用人數按月核計,用人單位 按季(每滿三個月)於每季之次月一日起九十日內提出申請,每一名 合計最長補助一年。前六個月有留用事實,因故未能申領該期間獎勵 金之用人單位,仍得申領僱用期間逾六個月以上部分之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