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所聘僱之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法律或相關科系畢業。 二、有二年以上在律師事務所、政府或民間機構法律部門工作之經驗,其 期間不以畢業後之年資為限。 三、外國律師考試及格。
一、為符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服務業承諾表即「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 別關稅領域服務業特定承諾表及最惠國待遇豁免表」之附加承諾,爰將得受律師 聘僱為助理或顧問之外國人資格放寬,將第一款前段單獨列為第一款,第一款後 段增列為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第二款移列為第三款,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