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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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6 條
律師所聘僱之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法律或相關科系畢業。
二、有二年以上在律師事務所、政府或民間機構法律部門工作之經驗,其
    期間不以畢業後之年資為限。
三、外國律師考試及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
一、為符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服務業承諾表即「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
    別關稅領域服務業特定承諾表及最惠國待遇豁免表」之附加承諾,爰將得受律師
    聘僱為助理或顧問之外國人資格放寬,將第一款前段單獨列為第一款,第一款後
    段增列為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第二款移列為第三款,內容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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