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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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機關組織改制,調整相關組織名稱及業務權責,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更名為勞動
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爰修正第二項。
- 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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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考「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第一項序文酌作
文字修正,明定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透過各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
融機構為之。
二、參考「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九條規定,酌修第一項第二款及第
二項文字,以資明確。
三、鑑於衍生性金融商品除期貨契約外,尚包含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及交換契約等
其他金融工具,惟現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易滋生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衍生性金
融商品時僅得以期貨交易為範圍,致限制本基金交易之運用工具之誤解,爰參考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九條規定,第一項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俾符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實務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