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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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民國 115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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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署補助大專校院原則:
(一)補助期間為每年三月至十月間,受理申請期間由分署分別公告之。
(二)同一案件以不向其他機關重複申請補助為原則。但申請補助之經費
      項目不同,並經分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上年度有經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成效不佳者,不予補助。
(四)辦理校園徵才活動,應加強與學生團體之合作,瞭解學生就業需求
      ,且配合宣導勞發署設置之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及就業服務資源,
      始予補助。
(五)辦理座談會、講座及其他與就業促進相關之活動,需納入就業歧視
      、求職防騙及勞動權益相關之宣導。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5 年 04 月 20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為明確行政處分主體,以利後續行政救濟之進行,爰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三、依勞動力發展署簡稱用語,另為擴大協助在學青年做好就業準備,納入學生團體
    參與校園徵才活動籌備及規劃,以符合學生就業需求,爰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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