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分署補助大專校院原則: (一)補助期間為每年三月至十月間,受理申請期間由分署分別公告之。 (二)同一案件以不向其他機關重複申請補助為原則。但申請補助之經費 項目不同,並經分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上年度有經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成效不佳者,不予補助。 (四)辦理校園徵才活動,應加強與學生團體之合作,瞭解學生就業需求 ,且配合宣導勞發署設置之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及就業服務資源, 始予補助。 (五)辦理座談會、講座及其他與就業促進相關之活動,需納入就業歧視 、求職防騙及勞動權益相關之宣導。
一、點次變更。 二、為明確行政處分主體,以利後續行政救濟之進行,爰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三、依勞動力發展署簡稱用語,另為擴大協助在學青年做好就業準備,納入學生團體 參與校園徵才活動籌備及規劃,以符合學生就業需求,爰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