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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監評人員須知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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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審長檢查分數:
 (一) 首先應查清楚該職類級別題數,各題配分 (可查看各試題餘題) 及
      評審協調會紀錄之評審標準方式。
 (二) 各圖案上之部位予以扣分時,是否鉤勒確實。
 (三) 單閱:
      1.查看各頁 (包括稿紙) 各題 (部位) 是否業經圈點,有無漏閱。
      2.各題 (部位) 記分位置是否正確,得分是否與各該試題之評分標
        準配 (扣) 分相當。
      3.有無零 (扣) 分 (部份錯誤) 未打「×」者或打「」而未給分。
      4.如有部份試題未經作答或繪圖未完成者,有無在記分欄內書明零
        分 (或扣分) 。
      5.卷面總分之計算、書寫是否正確,有無簽名或蓋章。
 (四) 分題單閱:
      1.應於評審人員閱畢後,即查對其所評閱之部份題目作答是否業經
        圈點評閱,有無因應檢人跳頁作答而漏閱之情形或前項單閱所列
        2.至 4. 點之情形,及已否於各該題記分欄下簽名。
      2.最後評閱之評審人員,尚應注意其已否加總分書寫併簽名於卷上
        。
 (五) 平行二閱:
      1.第一評閱之評審人員,不得於卷上記分,應將各題分數記於卷面
        ,其餘檢查如單閱各項,經檢查無誤後,以色紙將卷面第一閱分
        數欄覆蓋。
      2.第二評閱之評審人員閱畢後,檢查如單閱各項,俟檢查無誤後將
        卷面所貼色紙撕除。
 (六) 依照評分標準項目,按場次分配各評審人員,平行交互在試卷用紅
      、藍色鉤出缺陷作為扣點 (分) 原案 (如有塗改應簽章) 如第一、
      二評審成績不同,每題評審分數超出 1/2  差距時,應請評審說明
      後,重新評審,否則平均給分,併簽章負責。
 (七) 檢查分數時發現有錯誤,應即先請評審人員更正,並會同簽名。
 (八) 每一卷包評閱完畢並經檢查程序後,各校對人員應於卷包右下角簽
      名以負責。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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