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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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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術科驗測作業程序或試題中,凡有特別說明術科測驗承辦單位與應檢
    人員間之時效規定時,請術科測驗承辦單位應確實注意,預先提前配
    合辦理,俾免作業疏失影響應檢人員權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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