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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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雇主補助金:
一、同一被看護者,已發給雇主合計滿十二個月補助金。
二、照顧服務員為雇主之配偶、直系血親或其配偶、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其
    配偶。
三、聘僱照顧服務員或被看護者,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
    之照顧服務相關補助或津貼。
四、雇主及受推介之照顧服務員,未於七日內將推介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
    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五、不實申領。
六、雇主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推介單位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之情事。
七、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與申請案聘僱之照顧服務員發生勞資爭議,
    經查屬實。
八、雇主已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
一、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生效施行,
    惟未規定同性婚姻關係準用民法親屬編通則章有關姻親之規定,故同性婚姻關係
    之一方,並未與其配偶之親屬成立姻親關係,無法適用或準用關於姻親之規定。
二、基於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權利義務關係之衡平性,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間之實
    際家庭生活或社會互動關係,不因同性或異性婚姻於法律上姻親關係存在與否而
    有不同,爰依民法有關姻親規定,將原第二款所定「直系姻親」修正為直系血親
    之配偶、配偶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之配偶,倘照顧服務員與雇主間存有
    該等關係,則不予補助,爰酌修第二款文字。
三、如發現雇主涉有不實申領補助金之情形,須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相關事證查核
    屬實後,始依本辦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不予發給雇主補助金,以維護申
    請人領取獎勵之權益。爰參酌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
    款,酌予修正第五款之文字,以為簡明。
四、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略以,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雇主得聘
    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爰配合酌修第八款文字,將
    「外籍看護工」一詞修正為「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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