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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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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特定對象申請補助之案件經初審及複審合格,或符合第四點第三款
      逕予補助證照費規定者,由技檢中心依補助清冊撥付補助款,並代
      為繳庫。
(二)符合第四點第二款特定對象之申請補助案件,經技檢中心審查合格
      者,由技檢中心編製補助清冊將補助費用撥付至申請人帳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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