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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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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本要點訓練經費 (包括訓練鐘點費、學雜費、材料費、勞保費、
    行政管理費等) 應參照中央職業訓練主管機關訂定之推動地方政府辦
    理職業訓練實施要點所訂經費標準編列,並得報請職業訓練局在編列
    之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內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