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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績效評鑑工作計畫 (民國 91 年 07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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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鑑結果之處理:
 (一) 各中心彙整受評單位填送之評鑑資料後,於召開評鑑委員會複審前
      ,應先行文至各受評單位確認。對於受評單位填送之資料如有疑義
      或不妥部分,亦應請於一週內提出佐證並更正。
 (二) 受評單位各項資料經各中心評鑑委員會複審後,將績效評鑑成果報
      告表報局備查,並於一個月內將受評單位之評鑑結果是否合格或不
      合格等資料,建置於本局職業訓練資源網,以提供欲參訓者參考。
 (三) 接受評鑑之單位,其評鑑結果列入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職業訓練
      採購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