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監理會得就評審結果,依名次選定機構辦理議定委託契約、委託報酬 及分配委託經營額度,會同財政部指定之。 前項委託報酬應按委託資產淨值以固定比率提撥之。但得於受託機構 實際經營績效超過或低於本會所訂衡量標準時,設定級距彈性增減之 。 委託報酬、分配委託經營額度及委託報酬撥付之級距計算標準,由監 理會定之。 每一受託機構之受託經營分配額度,不得超過委託年度基金同類型委 託總額度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