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行政督導及作業原則:
(一)承訓單位錄訓學員前,應先請學員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加退保資
料、畢業證書、切結書等),以確認學員身分為中長期失業者(失
業週期數達 26 週以上)或一般失業者。如學員係以中長期失業者
之資格優先錄訓者,惟經勞保資料查核後,資格不符者,其處理方
式如下:
1.如承訓單位尚有培訓 25 週以下失業者之名額時,修正渠等參訓
身分類別,調整該班次特定培訓對象比例。
2.如承訓單位已無培訓 25 週以下失業者之名額時,渠等應予退訓
,並退還已繳交之訓練費用。
(二)承訓單位於開訓後兩週內,將學員自費訓練費併同受訓「學員名冊
」【附表三】(由 TIMS 系統下載)及「學員身份及自負訓練費統
計表」【附表四】送各中心審查;免繳自負訓練費之學員,應於所
送學員名冊備註其身份別,並連同申請免繳個人自負訓練費之證明
文件一併送審。各中心於開訓後一個月內審核無誤後,將「學員身
份及自負訓練費統計表」及學員自負訓練費函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