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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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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得視需要會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實地瞭解進用單位進用身心
    障礙者辦理電話服務情形;或由就服中心依第五點各項規定,就補助
    經費支用情形進行查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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