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用人單位於用人核定案執行期間,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代發臨時工作津貼,並為進用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 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二)按月、按日或依分署所定期程,檢送下列文件向分署辦理臨時工作 津貼與其他費用之請領及核銷事宜: 1.執行臨時工作津貼工作之派工紀錄,及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之出 勤紀錄表。 2.經費印領清冊。 3.其他本部或分署規定之文件。 (三)進用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 (四)進用人員有另行兼職之情形,應通知分署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