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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6
六、報名參選方式如下:
(一)工程類:
      1.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雇主團體、勞工團體或職業安全衛生團體,檢具推薦表(如格式
        一、格式二)、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具體資料,經相關工程機
        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同
        意後,向本部推薦。
      2.由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
        工廠商檢具自薦表(如格式一、格式二)、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
        之具體資料,向本部自薦。
(二)人員類:
      由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或施工
      廠商,檢具推薦表(如格式三)、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具體資料
      ,經當事人同意後,向本部推薦。但當年度參選優良工程金安獎之
      工程,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應至少推薦一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一、點次變更。
二、本點就選拔申請程序予以規定,現行規定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分別移至第四點
    第五點規定,另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
部分文字調整。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配合組織改制修正主管機關名稱。
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
酌修文字,勞工安全衛生團體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團體。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一、推(自)薦方式分為兩大類:公共工程類及民間工程類。
二、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
一、修正以工程類及人員類方式分類,以明確報名參選方式,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精進人員類的資格審核條件,明定人員類應由參選之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
    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或施工廠商推薦,當年度參選工程應至少推薦 1
    人參選人員類選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