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雇主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發招募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公司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工
廠登記證等影本。但依規定免附工廠登記證者,不在此限。
(三)求才證明書正本。(自核發求才證明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
(四)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
(五)錄用國內勞工之勞保加保申報表影本一份。(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
勞工者需檢附)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開具之證明文件正本。(自開立日起六十日內為
有效期限)
(七)審查費收據正本。
(八)政府計畫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自開立之次日起六
十日內為有效期限,如附表二)
(九)其他本部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