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查核成績之計算,以各施工安全查核委員評分之總和平均計算之;九 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 達八十分者為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未達六十分者 為丁等。 前項總和平均結果有小數時,採四捨五入進位方式,整數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