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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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6 條
本會委員應由具有財務金融、經濟、法律、投資管理、風險控管、退休金
管理或企業管理等相關學識或經驗者擔任。
本會人員應善盡忠實經營義務,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對於本會尚未公開之
決議事項、操作計畫應行保密,且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圖謀本人、配偶或關係人之利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委員之選任,應著重其專業性要求,並得規範其應具備之專業資格。爰規定本會委員
應具備之專業背景及經驗,以符合委員會著重專業決策及管理之要求。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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