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請分期攤繳,應依本須知規定辦理,但情況特殊者,得專案簽請局 長核准,不受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四點第一款至第三款 分期期數之限制。 前項專案簽准之分期攤繳期限,不得逾行政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前段 所定五年之執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