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全國性勞工團體及全國性雇主團體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名額,各 提出三名之推薦名單,其中應有一名為女性。 前項推薦,應檢附符合第三點規定之證明文件,及無本法第七條各款 情事之聲明文件,報本會審核之。 前項聲明文件內容及格式,由本會定之。